十月十五日,豫州豫章郡守府继续制定官员改制方案,并且制定范文,袁军召集几十名写字比较好,力求清晰表达、简单明了,写出以白话行文。
说实话,袁军对华夏有些文字公文对表达清晰度,含糊不清,一语双关,卖弄文字,弄虚作假,断章取义,有些人和事,动不动就伟大,歌颂,非常无耻,非常深痛恶绝。对比一下后世“XJP”李仙龙的讲话水平,对比就能清晰表达出华夏的文化很糟糕,李仙龙认为只能是大国,经济大国,而不是强国,可能有人会说,国外也有作假,也不否认,一般不评价这种人,难道说别人有的不好的东西,我们也一样要有,难道别人说屎好吃你也要跟着吃。
秦朝统一全国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郡县制,将全国分为36郡,郡下设县。郡守和县令都直接由中央政府任免,其职位不得世袭。这样,便建立起了一种干壮枝弱的中央集权制度,地方不再有力量对抗中央,有利于全国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汉代沿用并完善了秦朝的郡县制,在开疆年拓土过程中不断设立新的郡县。至东汉顺帝,已有105郡,两千多个县。汉代一县面积大约方百里,一郡则下辖20县左右。
需要指出的是,郡县制并非一定是仅仅有郡、县两级地方政权,而是强调其中央集权的性质。实际上,历代的郡县制往往都并非仅有郡县两级地方政府。比如汉代时便在郡之上设立了州,全国总共分13个州,州长官称刺史,后改为州牧;隋朝地方政府设为州、县两级;唐朝则为道、州、县三级;宋代为路、州、县三级;元代则设立行省制度;明清基本继承元代行省制度,并稍作改变之后形成了省、府、县三级行政制。这些结构形式虽然并不是严格的郡、县两级制,但考虑其中央集权的性质,仍可说是郡县制。
州县制是郡县制的流变,本质上与郡县制差别不大。魏晋之后,进入南北朝乱世,北方政权更迭频繁,百姓四处流亡。新政权建立或新的人口流入,便要重新划分行政区域,分割原来的郡县。于是,郡不断变小,州不断增多。南朝也模仿北方划郡为州。至隋文帝时,撤郡建州,实行州县制。后来唐、宋基本沿用。
元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是行省制度。是13世纪以来中国的主要行政模式,起源于元朝,明清两朝得到发展,最终影响了现代中国的行政体制。内容是除河北、山东、山西由中书省直接管理外,元朝在地方设置行中书省。行省是由中央委派官员到各地署事,行使中书省职权的派出机构。
袁敝和袁军豫州郡守们,选择州郡县,也就是后世的行省制
行省制的特点
行省具有双重性,既是朝廷的派出机构,又是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这有利于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融合。
行省制度既使权力集中于中央,又给地方留出了部分权力,达到中央与地方势力的平衡。
行省的领导体制是一署多员与长官节制相结合。这就有利于官员的相互制约,也即可以说是实行集体领导与民主集中相结合的领导方式。
行省权力大而不专,较成功地解决了地方势力坐大的积习。
行省制的影响
行省制度虽然与唐宋以来汉族社会日益强化的中央集权观念确实有很大的抵触,但它作为元代社会发展的产物,还是起到了它在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的目的,同时也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区划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袁军之所以选择行省制度,因为自己以后地盘会很大,分权很重要,但袁军对有些权利不会轻易的给出去,轻易的给出权利,收回来就难了。……
袁军之所以选择行省制度,因为自己以后地盘会很大,分权很重要,但袁军对有些权利不会轻易的给出去,轻易的给出权利,收回来就难了。
找一县公署做为郡府,郡府最高行政长官郡守,郡守行政10年期限,不得连任,之后再由州长和吏部决定去向,行政人员不变增加10名警察。找郡府公署做州府,州府最高行政长官州长,州长行政8年期限,不得连任,之后由中央政府和吏部决定去向,行政人员不变增加20名警察。
袁敝和袁军并没有废除察举制与九品中正制选拔人才的制度。
察举制与九品中正制的共同点是:
1、大大加强了世家大地主的政治特权地位;
2、二者都是自下而上选拔人才的制度。不同点:
1、出现的社会背景不同;2、荐举方式不同;3、选才标准不同:察举制侧重品德和才能,九品中正制则侧重家世和才能。
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的确立时间是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
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官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是曹丕采纳尚书令陈群的意见,后来各参与方基本遵从这种不成文规定。曹丕于黄初元年(220年)命陈群制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从曹魏始至隋唐科举的确立,这期间约存在了四百年之久。
九品中正制上承两汉察举制,下启隋唐之科举,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乃中国封建社会三大选官制度之一,实际是两汉察举制度的一种延续和发展,或者说是察举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本着权利与义务,责任对等原则,察举人和被察举人不管他们之间有何利害关系,简单的说,察举之人有权利察举人才,人才的品德和才能,被察举人有义务与责任做好,双方都利好,反之,一同处罚。虽然社会进步快,有些制度会被淘汰,但其中的必然有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不如摊开来讲,放到明面上来讲,总比暗地里模模糊糊。